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田荔城支行与福建**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田荔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真好食品有**(以下简称真好公司)、莆田市欧莱特体育用品有**(以下简称欧**公司)、吴**、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莆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真好公司、欧**公司、吴**、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984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6600元,诉讼费人民币82657元。但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有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地产以及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房地产及车位;被执行人欧**公司有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房地产[。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本院还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183号执行裁定,冻结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183号执行决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与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莆田**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