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州银**厦门分行与漳州**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厦门分行与被告漳州**有限公司、厦门**限公司、林**、阙**、周**、林**、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赣州**厦门分行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赣州**厦门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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