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厦门分行诉被告苏**、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兴业**分行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银**厦门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308元,由原告兴业**厦门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