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司舫山支行与被告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农村**司舫山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司舫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农**有限公司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林**、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有限公司舫山支行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