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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农**有限公司舫山支行诉林天助、林银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司舫山支行与被告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农村**司舫山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司舫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农**有限公司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林**、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有限公司舫山支行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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