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司新圩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重庆、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司新圩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重庆、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重庆、沈**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司新圩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沈重庆、沈**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诉讼费153元由沈重庆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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