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限公司、江西**限公司、杨**、温**、殷*、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厦**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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