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林**、陈**、陈**、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厦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2015年6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司厦门分行以被告陈**、谢**积极配合债务清偿的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名下车牌号为闽D7502R的车辆、被告谢**名下车牌号为闽D192G1的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司厦门分行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陈**名下车牌号为闽D7502R的车辆、被告谢*英名下车牌号为闽D192G1的车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