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市晋安支行与被告黄**、秦*、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市晋安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门中灿集团有限公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司内厝支行与被执行人柯**、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司内厝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司内厝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厦门农**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诉洪金*、洪*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司三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中国农业**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有限公司、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来安县支行与赵**、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兴业**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与吴**、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兴业**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