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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市晋安支行与黄**、秦*、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市晋安支行与被告黄**、秦*、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市晋安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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