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司三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易有限公司、三明**有限公司、陈**、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份有公司三明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易有限公司、三明**有限公司、陈**、陈**、陈**、陈**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司三明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三明市**有限公司、三明**有限公司、陈**、陈**、陈**、陈**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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