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与吴**、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限公司福州大名城支行与被告吴**、陈**、被告名城地产(福**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吴**、陈**价值115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吴**、陈**价值115200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