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三明分行与福建省**限公司、蔡**、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兴业银**三明分行与福建省**限公司、蔡**、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兴业银**三明分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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