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有限公司、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有限公司、肖**、王**、福建省三**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明梅列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本金720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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