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来安县支行与赵**、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宋**、刘**、戴**、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u0026ldquo;被告赵**、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0940.5元,以及截止到2014年10月17日前的利息3074.84元,合计34015.34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1.87%按本金30940.5元自2014年10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u0026rdquo;。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赵**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2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5年7月31日前本息全部付清。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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