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福州**司鼓山支行与吴**、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司鼓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王**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金26万及1万元利息。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晋*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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