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州鼓山支行与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州鼓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11296.93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445.50元等。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无法被执行人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