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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泉州分行与蔡**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蔡**、蔡清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泉州分行就本案尚欠的借款本金358157元、逾期利息和罚息计7622.9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蔡*来在达成执行和解时先还款5万元,余款分期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泉州分行亦表示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泉州分行亦表示履行期间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9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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