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分行)与被告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分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分行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泉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39元,减半收取8969.5元,由原告中信**泉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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