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市丰泽区支行与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丰泽区支行与被告李**、李**、汪*、邹**、汪**、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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