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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泉州分行与蔡**、蔡**、福建省**有限公司、周**、洪**、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泉州分行诉被告蔡**、蔡**、福建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南安佳美公司u0026amp;amp;rdquo;)、周**、洪**、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七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南安市,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关于原告与被告蔡**、蔡**、南**公司、周**、洪**、陈**、蔡**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蔡**、南**公司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各方在履行协议中所发生争议,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原告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原告与被告蔡**、周**、洪**、陈**、蔡**签订的《联合保证合同》也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的住所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u0026amp;amp;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amp;amp;rdquo;,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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