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市丰泽区支行与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丰泽区支行与被告谢**、郭**、吴**、叶**、吴**、叶**、谢**、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丰泽区支行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丰泽区支行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