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泉州分行与被告泉州**限公司、海**(福建**有限公司、曾**、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泉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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