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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与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与被告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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