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与被告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