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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溪县支行与福建**天山茶厂、颜火树、汪**、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安溪县朝天山茶厂、颜火树、汪**、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受让人安溪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原告变更为安溪县**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中国农**溪县支行于2015年3月26日与安溪县**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与被告福建**天山茶厂、颜火树、汪**、泉宇**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及其抵押权等权利转让给安溪县**有限公司,并依法向上述四被告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溪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变更为安溪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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