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司梅山支行与被告李**、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安农**司梅山支行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南安**有限公司梅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份有限公司梅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