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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与陈**、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与陈**、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头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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