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与被告吴**、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于2014年5月7日以担保人郑**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