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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信用社与詹**、詹根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信用社与被告詹**、詹根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信用社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以与被告詹**、詹根土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华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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