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罗东振兴茶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