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张运营、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申请执行张运营、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运营、邱**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55900.4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名下有位于顺昌县埔上镇大布村0940宗地(林权证号(2014)0XXXX号)的山场林权,2015年7月8日本院以(2015)顺执字第3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山场林权。本院还通过u0026amp;amp;ldquo;点对点u0026amp;amp;rdquo;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运营、邱**在银行虽有存款,但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标的,2015年6月23日本院以(2015)顺执字第3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邱**在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邮政**司顺昌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张运营、邱**名下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实冻金额不足支付申请标的;邱**名下位于顺昌县埔上镇大布村0940宗地(林权证号(2014)0XXX与)的山场林权已查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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