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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金合于2014年6月9日以本案借款涉及原告下属机构韩集信用社原主任吕**涉嫌犯罪,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诉讼中,原告亦同意中止审理。经本院调查,曹县公安局已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了曹*刑立字(2013)02494号立案决定书,以吕**涉嫌骗取贷款正在进行立案侦查,因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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