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宁波**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作银行与被告严*、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作银行起诉称:2006年12月21日,原告所属宁**行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06年12月21日起止2007年11月21日止,原告向被告严*提供最高额度为120000元的贷款,由被告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5.61‰,还款日期为2007年11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本金至借款期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逾期加收利率5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被告严*于2009年2月27日归还借款本金2990元,其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被告陆**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令被告严*偿还借款本金117010元,支付原积欠利息23958.22元、借款合同期内利息7539.84元、逾期利息40572.33元(暂算至2010年3月20日),并支付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8.415‰计算),被告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严*、陆**答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是实,愿意归还,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在201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宁波**作银行借款本金117010元,支付利息48112.17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3月20日,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原告**作银行免去被告严*原有贷款积欠的利息23958.22元;

二、被告严*如未按前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借款本金、利息及免去的原有积欠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陆**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由被告严*、陆**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