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作银行与张**、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作银行诉被告张**、林*、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作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0元,由原告宁**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