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市科技支行与宁波市均炜工贸**公司、应如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甬鄞商初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市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均炜工贸**公司、应如炜、宁波利**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均炜工贸**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市科技支行执行款180819.26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宁波市均炜工贸**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市科技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应如炜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峰城路199号1幢303室房地产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应如炜、宁波利**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应如炜的银行存款4692.97元,但短期内难以分配完毕。后执行中本院又查封了上述抵押的房地产,但短期内亦难以处理。现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均炜工贸**公司、宁波利**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应如炜去向不明,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市科技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鄞执民字第24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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