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行**鹿城支行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如意**限公司、宿迁**限公司、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工商**州马鞍池支行的银行存款46639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如意**限公司在中**行的银行存款7147.32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划所得款已用于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如意**限公司在浙江苍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4377-2)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8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执行**限公司在苍南汇通小额**限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诉讼保全。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票款7839869.7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在中**银行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如意**限公司在中**行的银行存款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扣划所得款已用于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如意**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股权及被执行**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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