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达资**江省分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陈**、李*、胡**、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的(2013)浙温商终字第13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路金丰园3幢6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21288,建筑面积:155.16平方米)上述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48597.4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