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银**银信支行与温州**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奔达眼镜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李**、郑*、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郑*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乡山下村新源居3幢102室、黎明乡山下村新源居7幢607室两处房产均已由被执行人李**自行处置,所得款项已于诉讼阶段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限公司银信支行;被执行人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乡山下村新源居7幢301室(所有权证号:18805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6日)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乡山下村新源居7幢112号(所有权证号:18804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6日)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乡山下村新源居4幢501室(所有权证号:18804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下川村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1107室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限公司瓯海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集云山路38号(所有权证号:02612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58245.0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郑*提供抵押的两处房产均已于本案诉讼阶段由其自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已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被执行人李**、李**、温州**有限公司、温州**限公司各自名下私有的其他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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