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温州分行与温州市**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陈**、夏**、温州市**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银都花园C103幢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465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4263000.85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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