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银**苍南支行与泰顺天**限公司、温州**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戴*、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泰顺天**限公司缴纳执行款474552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戴*、谢**对上述款项均以最高额16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泰顺天**限公司、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戴*、谢**负担案件诉讼费44764元,执行费49855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泰顺天**限公司、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戴*、谢**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瑞安市安**庭703室登记在被执行人戴*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套房屋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2015)温苍执民字第2185号、第2186号、第2187号案件参与上述房屋拍卖款分配。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泰顺天**限公司、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戴*、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185号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戴*所有的房屋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泰顺天**限公司、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泰顺天**限公司、温州**限公司、浙江天**限公司、戴**、戴**、戴*、谢**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