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曹桥支行与被告杨**、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曹桥支行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平**曹桥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浙江**曹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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