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楼惠福、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楼惠福、沈**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原审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金**限公司、沈*、杨**、沈**、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楼惠福、沈**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楼惠福、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