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象山国**责任公司贤庠支行与王**、象**机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象山国**责任公司贤庠支行、象**机械厂、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徐*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徐*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