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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庵东支行与慈溪市**有限公司、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庵东支行、原审被告罗*、邹*、慈溪**轮厂、邹**、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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