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为与被上诉人**司慈溪支行、原审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丁**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