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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市鄞州分行与蒋**、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朱**为与被上诉人中**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科**术有限公司、谢**、谢**、姜**、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朱**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7元,减半收取25803.50元,由上诉人蒋**、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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