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王**、安**、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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