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王**、连**、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新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连**、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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