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巩义市支行诉马伟*、邵**、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马**、邵**、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马**、邵**、马**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巩义市支行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