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崔超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崔超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巩义市支行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