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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焦**、于静前、河南信**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焦**、于静前、河南信**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州文化支行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州文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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