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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有限公司与王**、刘**、张**、蔡**、高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刘**、张**、蔡**、高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王**、刘**、张**、蔡**、高银磊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以其新郑**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北侧的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4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王**、刘**、张**、蔡**、高银磊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河南新郑**有限公司所有的新郑**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北侧的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43××)。

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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